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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21-10-2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费用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比例累计费用:1、目标金额为10万元以下,目标金额为3%2、目标金额为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2%收费3、目标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1%收费4、目标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按0.5%收费5、目标金额为500万元以上,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3条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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