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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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