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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或者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请求。《》第六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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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或者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请求。《》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犯罪保外医疗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医疗:(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可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1)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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