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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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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都属于国家。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影响国家文物管理,损害文化行政部门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文物收购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一)倒卖三级文物,非法利润大,非法经营大的;(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等情节;(3)倒卖二级文物、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金额巨大,非法经营金额巨大;(4)倒卖稀世国宝。欧阳律师建议:出土文物不能私下买卖,必须通知文物局,由文物局处置。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处置或变相买卖。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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