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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服务费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贷款是不需要收服务费的,如果遇到了对方要求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应该要加以区分。如果是单纯的直接向银行贷...
贷款收服务费不一定违法。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办理贷款的手续服务费、审核费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服务费或者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费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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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规定: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前还款)。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费和手续费应当属于利息范畴; 2、现在不再参考银行利率4倍的标准,而是在诉讼中,请求的利息不得超过年息的24%(最高可以按照年息24%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的解答是: 事实上,在网贷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有一个规定,就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这个四倍的要求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要是超过了就属于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而且,按照合同上的违约金约定规定,当事人之间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要是在经过当事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这主要是看法院的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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