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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起诉肇事司机、车辆挂靠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挂靠的公司、司机赔偿。...
赔偿。原告可以起诉司机、车辆附属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附属公司、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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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 第二,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进行控制,获取运行利益。 第三,被挂靠人就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
挂靠车辆出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受害人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最好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直起诉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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