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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数据交换(比如电子合同、网络购物的订单等),电子邮件形式记载合同内容,并且可以做到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可看做是书面合同形式。...
以扫描件的形式签订合同是属于复制件,如果产生争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补强。 如果随后对方能够提供原件给你,当然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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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短信形式的合同如果具有有效的要约与承诺的话,并且符合有效的条件,其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短信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以短信形式的合同如果具有有效的要约与承诺的话,并且符合有效的条件,其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短信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有效。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更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并不是任何电子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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