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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子女,府方要求赔偿已付出的抚养费吗?

2024-12-04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法律原则旨在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破裂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得到适当弥补。 “重大过错”涵盖了多种情况,进一步表明,只有女方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与其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才可能导致离婚后果。显然,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配偶间的忠诚义务,构成了重大过错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不仅有权要求女方进行赔偿,还有权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至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是否能被全部追讨回来,目前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广泛认可的看法是,在男方不负有法定抚养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到误导而抚养了非亲生的子女,且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应该得到返还。至于具体返还的额度,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再在此基础上加以确定。当离婚当事人主张子女并非自己亲生时,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时,便可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亲子鉴定结果判定为无效,当事人仍可向上诉法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当上诉法庭批准进行司法鉴定后,如果女方并未出示任何反证或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庭就可以做出肯定的推断——即事实上并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确认所抚养的孩子确实不是非亲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考虑各种情况并斟酌后,可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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