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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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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 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时间限制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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