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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就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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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一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数、结构和布局的规划;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商设立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并通过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活动获得利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展手续。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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