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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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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军人离婚的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以下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军人离婚的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以下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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