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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简单的说,上诉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起诉,受理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这是为了防止第一审案件存在审判上的错误或者不合理而导致案件的不公。我国是2审终审,就是说你上诉后,二审法院宣判后,你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你可以再诉,但是相对来说再诉的效力就低多了。
是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如下。 1、向一审法院提起。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不会。 3、赔偿谅解协议有效。但他可以提起,这是他的权利,但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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