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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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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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