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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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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即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司法鉴定程序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保证司法鉴定活动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平高效目标。鉴定程序首先要有鉴定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其次,需要委托鉴定,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定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不能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和现场道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检验、鉴定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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