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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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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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