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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该项有效的商业秘密。我们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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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只要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至十年的刑罚。此外,还增加了为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购和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有这种行为的,一般判处五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 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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