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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第33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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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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