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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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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1、涉嫌强奸罪。 2、辩护方向的问题,首先您要明确一个理念:一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上他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他认为自己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他说自己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其他任何人说他做了什么,而取决于全案刑事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他做了什么。 3、可以参见本律师(我是刑辩律师网)文章《辩护思路的两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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