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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罪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种。这些罪名中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
安全事故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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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 1、特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2、人身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肌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等。
客体方面。本罪侵权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如果不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就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于逃跑的处分在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告,谎报或拖延不报告的,按预付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虚假报告或拖延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的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对安全事故负责报告的人。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大型大众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事故相关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这两条已经不报告为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管理,不是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构成犯罪。 风险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在公司都担任有重要职务,或者直接作为公司的设立人、老板存在。不仅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公司发生不清偿债权而被执行情形时,法定代表人也会作为被执行人受到限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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