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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审的主体大概有五类: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权利承继人、检察院、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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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依法有以下几种:一、本院提起再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再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作出再审的裁定;最后,根据再审的裁定,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的院和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当院长空缺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代行此权时,副院长可代行院长职务,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二、提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规定,提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构,它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提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如果认为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很大等,需要由该院亲自审理时,则可提至本院审理。三、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裁定指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如果需要再审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定必须严格执行。再审结束后,将再审结果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查。
再审申请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限,谁有权提出再审请看下文。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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