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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有可能触犯刑律的犯罪,,那么公安局不会撤回案件,因为已经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问题 如果只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除举报人外,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报案人说双方已经调解等,是可以撤案的。
如果确实有可能触犯刑律的犯罪存在,那么公安局是不会撤案的,因为已经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问题。如果只是一般的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又不损害除报案人以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报案人称双方已经调解等,是可以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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