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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手续: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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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您这种情况购买二手房迁户口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不符合《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人员,购房入户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他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
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手续: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迁移人员的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和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是分别准备不同类型的材料到入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籍转移证(第三联)和户籍转移证到转移地派出所办理入籍手续。 在市内购买住宅,由于自营住宅和其他原因拥有房地产,同时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要求户籍转移的,通过房地产证明书、转移人员户籍证明书和住宅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收入户籍证明书和生活来源证明书(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鉴的工资等)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验证后,经分局审查,向市局户政科通报后发行户籍转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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