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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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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银行。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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