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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诉讼法就是这些...
行政复议是询关于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不包括 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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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中范围是怎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怎么样的?下面,将会介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助您。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区别在于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实行类似于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制度,以作为行政相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以一定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前提,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了争议,意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象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主持,所谓特定的行政机关,是指对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被单独提起复议。好了,重提一下《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特点:立法思路:把行政复议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来设计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至60日(原来是15日),行政复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不收礼行政复议,可以跨地域,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伸出了原有的有关环节,避免了行政复议走向司法化的趋向。
被告范围扩大,规章授权组织及复议机关均要当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二条增设了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被告资格从行政机关扩张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定授权的履行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今后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新《行政诉讼法》在被告资格问题上作出的另一个重大的修改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还是维护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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