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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2、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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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包括: 1、构成本罪主体要件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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