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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一类担保物权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1)同一担保...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1]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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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一类担保物权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被消灭:主债权被消灭;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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