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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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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就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人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照顾,按规定免除管理类、注册类和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费用具体包括(1)行政管理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征收的费用(2)资源补偿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征收的费用(3)鉴定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查、检查、认定、检疫等征收的费用(4)考试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征收的费用,或组织人事部门职能强制实施检查、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律费用(5)。社会训练不是行政事业费用其他行政事业费用的管理。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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