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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 没有出现以下情形的,属于无故辞退: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包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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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职工,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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