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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岸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四)背街小巷的绿化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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