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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份需要拍卖分割的,自行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即可,然后需要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 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离婚时不得将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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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对股份进行评估,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金,将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当于股权转让。第二种处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份,夫妻双方愿意要股份时,支付对方股价的一半即可,夫妻双方都不要股份时,由他人购买,支付的股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一方的股份一般这样分割: 1、夫妻之间直接转让股份:由一方把一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直接转让给另一方,因为涉及到其他的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2、双方对一方的股份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持有股份的一方退出所在的企业,把股份的转让价款当作进行分割。 3、股份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而是由一方作价补偿给另一方:仍然保持持有股份一方的股份,把这些股份评估作价,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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