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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时附加,附加在合同最后。 合同生效之后另行达成新的合同条款,附加到合同最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可以约定附件的合同效力。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可以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并且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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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的附加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补充或者变更。在增加附加协议条款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注意附加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和原来保持一致。第二,附加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的详细说明,注意附加协议的内容不能和原合同的内容矛盾,附加的内容要表达清楚,避免歧义。当然,附加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第三,附加协议的尾部要写上相应的日期与落款。如果在原合同中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附加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附加协议与原协议一样,都应当是自愿签署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关于附件的约定,应当在原合同中注明。主要是要约定清楚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均等,并要载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哪些内容。最后,合同附件也是需要的签字盖章。
合同约定所附的条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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