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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4-12-07
军人的退役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军人的退役费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军人是在婚前退役并获得退役费的,那么这些退役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如果军人是在婚后退役并获得退役费的,那么部分退役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法,可以得出军人退役费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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