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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
犯罪未遂是否构不成构成犯罪需要看是什么情况来的。有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开始实施发展,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犯罪未遂。也有的是没有构成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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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5.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6.《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7.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8.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9.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肯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需要明确认定情节严重。1、诈骗金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情节严重解释为以巨额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即将盗窃的财物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诈骗的财物数额应当达到巨大的标准,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数额。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通过贩毒等手段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会因诈骗失败而导致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因此类诈骗未遂情节严重;也如惯犯或流窜作案。3、因诈骗受到刑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因诈骗受到刑罚的,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如果不及时打击,将导致下一起诈骗案件。4、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也极有可能造成损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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