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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派出机关 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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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例如,对交通罚款不服。 特殊规定: 第一,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工商部门和地税的复议机关,实行部分垂直领导,只垂直到省级,即省级以下只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省级既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3)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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