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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是调解优先,但是不能久调不判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解散,法定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下: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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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是调解优先,但是不能久调不判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解散,法定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是调解优先,但是不能久调不判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解散,法定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被告是公司。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但是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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