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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减轻刑罚,你的具体情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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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娃儿家庭”,这是个计划生育的专用术语,且是个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专用术语,与育龄夫妇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现行生育政策无关系。其事实上的表述意义为:该夫妻的多娃儿生育做法,是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如果关注过各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难发现该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其中就有“符合本条例限定要求的公民,经准许能够生育第二个娃儿”的条款。该条款的事实上意思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小孩,但并不包括所有的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小孩,符合法定再生育要求的,同样能够生育第二个小孩。由于第二个小孩的生育是个行政许可做法,因此即使当事人夫妻符合再生育法定要求,也得经过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方能生育第二个小孩。但有些经审批生育的第二孩,生育时却是双胞胎或三胞胎甚至更多,这些多出来的小孩的出世,显然也隶属合法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家庭中,除了爸妈,还有三个或四个小孩,这就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多娃儿家庭”。至于“除外”二字,那是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的表述,无需追究此说法。
在被告人庭前接受律师无罪辩护思路的情况下,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属于被告人背离律师辩护思路的行为。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因为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受到同监所在押人员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了某种新的想法,有的则可能受到了个别办案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律师面对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不问其改变陈述的原因和动机,而旁若无人地继续坚持固有的辩护思路,这是不负责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认罪所带来的“辩护方”出现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根本就是无效的辩护。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庭上还很少发生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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