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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允许。因此,轮流抚养也是法律允许的抚养方式。轮流养育,...
抚养权归父母双方所有,父母本身就具有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其离婚之后并不会导致该义务的丧失。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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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轮流抚养也是法律允许的抚养方式。轮流抚养,顾名思义,是指父母在不同的时间段轮流抚养孩子。放眼整个抚养过程,的确又是父母共同抚养的,只是分别抚养、轮流抚养而已。 司法实务中,法院处理抚养权判决轮流抚养的并不太多。因为如果想充分发挥好轮流抚养的好处,需要男女双方很好的配合。但是不是所有的夫妻离婚后都能够做朋友,也不是所有的父母离婚后都能够放下彼此的恩怨以孩子利益最大化来对待孩子。所以,因为不断交接孩子让离婚的双方过多的产生交集不一定带给孩子的是爱,可能是更深的伤害;父母的不同的教育理念的冲突也会让孩子无所适从。另外,从孩子自身来说,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也不太有利。所以,一定要慎重选择轮流抚养。
女方再婚的,依然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可以争取抚养权,但是应保证能够提供有利子女健康的成长环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这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养育孩子,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轮流抚养协议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对子女有利,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有这个前提,达成协议,法院必须允许。在实践中,如果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可以自觉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后悔,不履行协议内容,一般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孩子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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