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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
刑事申诉的时效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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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时效,是指规定申诉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超过法定期限,申诉权即行消灭。申诉时效是刑事诉讼中很有必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诉权,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现有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调查取证,核实材料,正确处理再审案件。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申诉时效的规定。在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申诉是不受期间限制的。因此,建国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均能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这种情况,是受我国过去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有关。但申诉如无时限,在客观上也会使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还会使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新政策来推翻老案,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因此,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制度,对提出申诉的时间加以限制,应是健全申诉法制的重要内容。目前,申诉时效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其中有的国家按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分别加以规定。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借鉴。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来考虑,可分别下述不同情况加以规定:对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案件,申诉权人具状申诉的,应以保护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应受期间的限制,即使被判刑人服刑期满,或者死亡,也应复查处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案件,申诉权人提出申诉的,应规定期间的限制,否则,会与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不相协调。本人认为,作如下规定较为适宜:申诉权人的申诉期限于在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内,并须在发现申诉理由之日起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内提出,如果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即不得再行申诉。对于在申诉过程中,是否中断、中止的时效计算等问题,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小编就介绍到此。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是超过了规定的申诉时效,那么当事人的申诉权就会消灭。而一般申诉再审,往往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刑事申诉时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你这个刑事自诉时效,准确的说应该是追诉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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