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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
交通事故未发生现场责任,认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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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方面,要看刑事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要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 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解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依据的是本市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是以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章行为与事故间的刑事法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注销车辆发生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担责,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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