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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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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评估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基础,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为准。评估包括一般情况、案例介绍、病历摘录、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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