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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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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统计交通违法、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六)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市公安XX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XX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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