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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合伙人撤资的,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合伙企业撤资。对方公司擅自撤资的,首先要看双方原合伙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合伙人不能撤资的,应当参照违约条款解决。(二)未明确约定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撤资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也就是说,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而不影响合伙人撤资伙人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条件如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原因;2。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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