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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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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近年来,涉外婚姻的缔结数量上升,相应地,涉外离婚案件也不断涌现。 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及不止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来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涉外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涉外离婚和非涉外离婚一样,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涉外婚姻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方式离婚。涉外婚姻登记离婚的条件总体上也与非涉外的离婚登记适用类似条件:已达成离婚协议;在内地登记结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现场办理离婚等。 与非涉外诉讼离婚一样,决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核心原则仍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管辖权、送达、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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