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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不履行合同的不算诈骗。合同的履行是民法典规定的双方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仅仅是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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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二、合同诈骗罪主体如何认定(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属单位诈骗;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二)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单位内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单位诈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三)自然人经单位授权在此范围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诈骗;盗用、冒用、伪造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诈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的欺诈犯罪。如果行为人未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使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或改变借款用途,也是行为人借款后的独立处分,属于借款民事纠纷,不构成欺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实施欺诈行为(隐瞒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借款后用于生产经营,不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挥霍、带钱潜逃,更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意图通过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最终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损失,无法偿还的,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欺诈罪论处。第三,要看还款资金的来源是否可以预期。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有可预期的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且由于客观原因(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客户违约、被利用、被欺骗等)无法偿还。),行为人想尽办法筹集资金还款,充分证明了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骗他人钱财的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一般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只是属于民事违约,而不构成诈骗。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的规定,那么此时算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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