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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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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定经营协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或者未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轨道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未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并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三)按照规定放置运营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四)按照规定设置指示标志、价格表、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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