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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清算企业所得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2021-11-14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税费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收入。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的纳税人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等税务证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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