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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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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有新规定了。修正后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判为无期徒刑。必须积极改造。只要改造的好。就会减刑。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影响减刑。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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