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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相关规定,孩子时,收养人、被收养人均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关于被收养人,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签订收养协议的收养人具备的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签订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具备的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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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要办理手续: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一)收养人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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