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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要如何区分,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2022-08-11
"简单来说,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可以采取“双替换”的方法,如果某一损毁财物的行为同时满足双替换的要求,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主观“随意性”,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一是替换行为人,即把行为人替换成普通的社会人员,如果其在相同情境下一般不可能作出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那就说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性”,属于寻衅滋事,如果普通人也可能实施类似行为,则不具备“随意性”,不属于寻衅滋事。二是替换被毁坏财物,由于寻衅滋事行为要求的行为对象是随机的、偶然的,所以其对象应具有可替换性。假如将原有财物替换为其他财物,实施损毁的行为人仍不会停手、停止损毁行为,那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损毁财物的“随意性”,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反之,如果将财物替换掉,行为人不再实施侵犯,则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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