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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2024-08-30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对于承诺迟延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基于实际的承诺内容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承诺的相关法律效力不了解的,则应当按照承诺的具体内容来进行确定处理,特别对于要约的履行是需要由双方共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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